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