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1至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二节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