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