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