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