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