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