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八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八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一节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