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在押人员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检察人员以及从事医疗、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