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十八、 各地对粮食收购价格衔接意见的落实情况,要列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四)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四) 十八、 各地对粮食收购价格衔接意见的落实情况,要列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四) 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