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联检任务,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检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的实际情况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沿线毗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联检工作组,负责具体实地联检。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