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联检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同时将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