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