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国务院安委会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