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9日起施行。2012年1月6日印发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2016年2月16日电) 附件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