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