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