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