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