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履行直播电商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发生直播电商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直播电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未保障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履行直播电商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发生直播电商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直播电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未保障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