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并及时核验更新,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确保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