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其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姓名)、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通过链接标识展示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入口,跳转页面应当真实、完整展示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不得多次跳转;
不得设置连续多次验证、强制关注账号、打赏互动等不合理访问限制;
不得以弹窗覆盖等技术手段干扰阅读。
通过链接标识展示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入口,跳转页面应当真实、完整展示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不得多次跳转;
不得设置连续多次验证、强制关注账号、打赏互动等不合理访问限制;
不得以弹窗覆盖等技术手段干扰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