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八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如有异议需要申请复验的,应当参照《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复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