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复审 第五十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复审 第五十五条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发给相应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