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包材的补充申请进行审查,以《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形式,决定是否同意;补充申请的审查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如需要换发《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换发新证后,原证予以公告注销。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