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