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