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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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