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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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