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评选本地区改造积极分子,由监狱根据下达的名额,从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中提出人选,报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审核,由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