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第二十八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第二十八条 监狱组织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其教员可以从本监狱的人民警察中选任,也可以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可以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