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 第十七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