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