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