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批准参加调查的决定、批复作为立案依据,不再另行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立案时间为作出决定、批复之日。

经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或者刑事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