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