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