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