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