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三)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 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