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