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