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