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