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