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