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