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