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