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略) 第二十三条 目录